组织架构

ORGANIZATION



Mobirise

协会使命

中国流行色协会是时尚前沿指导机构,是中国色彩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使命是推动中国城市建筑和环境色彩的科学规划与设计应用,促进环境和谐、优美;开展流行色应用和色彩设计、色彩管理与色彩营销等,提升中国制造业附加价值和时尚竞争力;提高个人形象和化妆美容色彩搭配应用水平,提升中国人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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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

中国流行色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流行色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 缩写 CFC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预测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流行色科技、设计、预测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繁荣和发展流行色事业,积极开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提高色彩设计的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本团体将努力建设成为全国流行色工作者之家。本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联系我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预测的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色彩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是我国时尚前沿指导机构。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流行色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组织国内外市场的色彩调研、预测和发布流行色趋势;
   (二) 根据有关规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流行色委员会会议,提交中国色彩预测提案;
   (三) 开展色彩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识,推广现代色彩应用技术和成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主办时尚相关产业大型活动和相关赛事;
         2、承担有关色彩项目成果鉴定;
         3、开展中国应用色彩标准研制、应用和推广。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应用工具及资料;
   (六) 从事色彩及相关时尚产品的设计和咨询服务,推广和普及色彩知识,传播时尚概念;
   (七)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际色彩研究及应用机构和组织的友好往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文书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设计人员;
            2、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设计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内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调与地方协会或组织的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12 月8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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